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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保险:总裁工作细则  

2017-11-17 16:58:36 发布机构:永诚保险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34223 证券简称:永诚保险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的工 作及总裁办公会的运作,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总裁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裁依据《公司法》、《保险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保监会 的相关规定依法聘任和解聘,总裁办公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依法召开。 第三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裁对董事会 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裁的聘任 第四条 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审计责任人 除外)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审计责任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总裁在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任职资格核准。 第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并设副总裁、总裁助理若干。 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首席风险官、总精算师构成公司经营班子。公司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六条 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不得在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 务,不得参与董事会认为有损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或工作。否则,董事会有权对其处分以至解聘。如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总裁及公司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总裁及公司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裁,该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裁及其经营班子人员后,应与总裁及其经营班子 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可出任总裁,但监事不得出任总裁。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省级分公司的设置计划;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合规 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总精算师; (七)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务; (十一)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总裁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总裁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裁代行部分 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五条 总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裁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公司经营班子其他成员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总裁工作,对总裁负责,勤勉、尽责、 诚信、忠实地履行其分工负责的职责,并定期向总裁报告工作。公司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职权与义务,应比照总裁的职权和义务相对适应,由总裁具体分工确定。 第十七条 公司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向总裁提议召开总裁办公会。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裁解聘 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五章 总裁的解聘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解聘总裁: (一)任期届满又未续聘; (二)总裁自动辞职,并经董事会批准的; (三)发现或出现不符合总裁任职条件情况的; (四)不能继续履行总裁职务的; (五)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公司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总裁在任期内不得任意解聘,在出现上条情况需要提前解聘总裁 情形时,应召开临时董事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解聘公司总裁。 第二十一条 总裁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提出辞职, 但在其离职审计经董事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总裁提出辞职,应提前二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报 告应写明辞职原因。 第二十三条 总裁的辞职报告在提交后尚未生效及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 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并不解除。因对公司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或者未经董事会同意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总裁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裁辞职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承担经济责任,包括 违约金与赔偿金。 本条所指重大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总裁辞职后将在与本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二)总裁辞职后将到与公司业务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三)公司处在非常时期,总裁的辞职将会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 (四)总裁负责的公司重大研究或经营项目正在进行之中,总裁的辞职将会对该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可预见的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裁提交辞职报告,由 总裁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时,辞职在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后生效。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总裁办公议 第二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是研究讨论、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总裁职责 及研讨公司日常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会议,并对总裁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公司董事、监事、职工代表可列席总裁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由公司总裁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总裁指定的副 总裁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总裁办公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三十条 总裁办公会应于会议召开前由公司办公室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 公司经营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实行总裁负责制,总裁或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在充 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做出通过、原则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明确决定。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总裁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 季度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裁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裁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裁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三十四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就公司日常经营、资产运 作等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召开职工大会,由总裁报告公司行政工作,听取职 工代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 会和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七条 总裁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由董事会根据总裁的年度 考核实绩决定其报酬事项、奖惩事项和岗位变动事项。 第三十八条 总裁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挂钩,并参照绩效考核 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九条 总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之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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