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公告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因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7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公告了《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因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近日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国泰君安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股有限公司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协议中简称“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77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2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59元,共计募集资金50,078.9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078.9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2,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股有限公司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签署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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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另有二个募集资金专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事项仍在办理中。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别作为乙方,国泰君安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刘振、邓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二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8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777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22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59元,共计募集资金50,078.9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078.9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2,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33030004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2017年10月27日,公司和国金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新北支行上级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闸支行上级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9年10月23日,公司注销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新增了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因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承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股有限公司新闸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编号:2022-047)。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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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 年10月10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变更后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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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子公司安徽丽岛近日在兴业银行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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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丽岛新能源(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6040100100208115,截至2022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对应“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一期)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专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购买可流通凭证(包括支票、商业承兑汇票、本汇票申请书等)、不得开通通存通兑业务;不得开通电话银行等电子支付业务;不得购买多余支付凭证,需根据实际支付需求按次向乙方申请购买相应支付凭证;未经乙方同意,监管账户不得变更;但是,乙方可应甲方2要求为监管账户开立有限的网银支付功能,由乙方启用“1242-网上银行支付限额管理交易”对监管账户进行登记,控制网上银行限额支付管理金额0.01元。
二、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刘振、邓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1、甲方2、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二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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